《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已由《公告》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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